提名委员会事情细则
第一章 总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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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?为规范公司向导职员的发生,优化董事会和高级治理层的组成,完善公司治理结构,凭证《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、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》、《公司章程》等相关划定,特制订本事情细则。
第二条?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凭证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事情机构,主要认真对公司董事、总司理、财政认真人和董事会秘书的人选、选择尺度和法式举行选择并提出建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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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职员组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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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?提名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成,自力董事占多数。
第四条?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、二分之一以上自力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,并由董事会选举发生。
第五条?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(召集人)一名,由自力董事委员担任,认真主持委员会事情;主任委员在提名委员会委员内选举,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发生。
第六条?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,委员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时代若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,自动失去委员资格;并由委员会凭证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划定补足委员人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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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?职责权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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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?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:
(一)凭证公司谋划运动情形、资产规:凸扇ń峁苟远禄岬墓婺:妥槌上蚨禄崽岢鼋ㄒ椋
(二)凭证相关执律例则,研究董事、总司理职员的选择尺度和法式,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;
(三)普遍征采及格的董事、总司理职员的人。
(四)对董事、总司理职员的候选人举行审查并提出建议;
(五)对须提请董事会聘用的其他高级治理职员举行审查并提出建议;
(六)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。
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认真,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议;控股股东在无充实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形下,应充实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,否则,不能提出替换性的董事、总司理人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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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?决议法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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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?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执律例则和公司章程的划定,团结公司现真相形,研究公司的董事、总司理职员的当选条件、选择法式和任职限期,形成决议后存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,并遵照实验。
第十条?董事、总司理职员的选任法式:
(一)提名委员会应起劲与公司有关部门举行交流,研究公司对新董事、总司理职员的需讨情形,并形成书面质料;
(二)普遍征采董事、总司理人。
(三)搜集初选人的职业、学历、职称、详细的事情履历、所有兼职等情形,形成书面质料;
(四)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赞成,否则不能将其列入候聘人选;
(五)召集提名委员会聚会会议,凭证董事、总司理职员的任职条件,对初选职员举行资格审查;
(六)在聘用新的总司理职员前一至两个月,向董事会提出新聘人选的建媾和相关质料;在选举新的董事职员前一至两个月,通过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新聘人选的建媾和相关质料;
(七)凭证董事会决媾和反馈意见举行其他后续事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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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议事规则
第十一条?提名委员会聚会会议凭证事情需要召开,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聚会会议,于聚会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全体委员,聚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,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。
第十二条?提名委员会聚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;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;聚会会议做出的决议,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。
第十三条?提名委员会聚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,暂时聚会会议可以接纳通讯方式表决。
第十四条?提名委员会聚会会议须要时可约请公司董事、监事、总司理及其他高级治理职员列席聚会会议。
第十五条 若有须要,提名委员会可以约请中介机构为其决议提供专业意见,用度由公司支付。
第十六条?提名委员会聚会会议的召开法式、表决方式和聚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照有关执法、规则、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划定。
第十七条?提名委员会聚会会议应当有纪录,出席聚会会议的委员应当在聚会会议纪录上署名;聚会会议纪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生涯。
第十八条?提名委员会聚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效果,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。
第十九条?出席聚会会议的委员均对聚会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,不得私自披露有关信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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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附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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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?本事情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。
第二十一条?提名委员会对财政认真人和董事会秘书的选任法式和议事规则,参照本事情细则举行。
第二十二条?本事情细则未尽事宜,按国家有关执法、规则和《公司章程》、《董事聚会会议事规则》的划定执行;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执法、规则或经正当法式修改后的《公司章程》、《董事聚会会议事规则》相抵触时,按国家有关执法、规则和《公司章程》、《董事聚会会议事规则》的划定执行,并连忙修订,报董事会审议通过。
第二十三条 本事情细则诠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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